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告訴、告發、公訴、自訴

告訴、告發、公訴、自訴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訴訟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告訴

「告訴」就是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然後再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關一關的審查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的存在,法院的程序叫作「審理程序」。當然,有的案子事證明確,被告沒有上訴的話,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可以定案,除非重大案件或有爭議的案件,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告訴乃論」就是要被害人有意思有追究時才會查辦,例如:毁謗、侮辱、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侵害等案件;「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如果知道,也應該查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有的案子,像是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案子,近幾年,女權高漲,已把此類的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

目前台灣有一種「以刑逼債」的現象,也就是跟對方要不到錢,就會用告刑事的方法迫使對方出面解決還債,主要的目的並不是要對方被抓進去關,而是要錢。這種案件一般通稱為「假性犯罪」的案件,通常檢察官遇到這稱「假性犯罪」的案件,會先用「發查」的方式,請「檢察事務官」、「警察」或「調查局」先作初步調查,或看有無和解可能,等到事證調查得差不多,而且尚未和解時,檢察官才會出面。檢察官大人一出面,很多也不是在調查是否有犯罪事實,常常也是先看雙方有沒有辦法和解,如果可以和解,雖然詐欺或背信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告訴人無法撤回的罪,檢察官仍然可以罪證不足等理由不予起訴,得以快速結案。

「告訴」要如何提起呢?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被告的戶籍地或住所地所在處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可以犯罪行為地為管轄法院。一般告訴的提起,是向管轄法院所屬的檢察署提起,檢察官可能會另外「發查」給警察或調查局。但是,如果與警察或調查局的關係不錯(例如:透過民意代表、律師或徵信社…^,向警察或調查局提起,或許也會直接被受理。

自訴

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查案,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自訴和告訴一樣,也要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等程序,只要被告不服想要上訴,而且符合上訴條件,就有可能走到最高法院。

「自訴」的案件審理方式與「公訴」的案件相同,主要的不同就是「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而「公訴」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而不是「告訴人」,白話一點,也就是說,「自訴」案要民眾自己出錢找律師幫忙打贏;而「公訴」的案件是國家出錢請檢察官幫忙打官司。很多案件是因為民眾提起告訴後,檢察官不肯提起公訴,只好自力救濟,改成自訴,以求案件可能繼續進行。很多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率較高。



【試題】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訴」與「告發」有何區別?試比較說明之。

【擬答】

告訴,指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請求訴追犯罪之意思表示。

告發,指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以促使國家追訴犯罪之行為。

二者之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告訴之主體為告訴權人,即本法第232條至第235條規定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告發之主體則為告訴權人以外之人。(1.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2.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2.性質不同:

告訴與告發均為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原因。(第228條第l項)

惟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為訴訟條件;而告發則非訴訟條件。

3.有無期間限制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第237條第1 項);告發則無期間之限制。

4.得否撤回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第238條第l項);告發無撤回之問題。

5.有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不同:

告訴有告訴不可分原則(第239條)之適用(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發則無。

6.對檢察官所為處分得否救濟不同: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提起再議(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

告發人則無此權利。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惜命







 

惜命
詞:十方 曲:季海山 編曲:項仲為 製作人:曹俊鴻
演唱:曾心梅

手中這條線 命運應該安怎行
有時天黑黑 有時落大雨
有時紅花開嘎滿山路
點著心內燈火 來找光明前途
掌心以外的世界真正大
咱著好好繼續打拚 認真過生活

望你惜命無認命 離合悲歡是歲月的電影
心情的歌聲 有你來作陣聽 這風雨人生才有岸
望你惜命無認命 手中的畫並不是天注定
彩色的未來 用笑容歡喜寫 這眼前人生才會濶

手中這條線 條條故事一直搬
有時心頭驚 有時日頭赤
有時雲開 月娘閣置遐
嘸通乎手中線 變成目中的砂
掌心以外的世界真正大
咱著好好繼續打拚 認真過生活

手中這條線 命運應該跟咱行
望你惜命 無認命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民事法與刑事法的分別



訴訟可分為民事法(Civil)和刑事(Criminal)兩大類:(尚有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案件(Criminal Litigation):例如偷竊、謀殺等,雖然多數涉及個別的受害者,但是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所以,原則上,刑事法是由國家執行起訴(亦可自訴)。

民事案件(Civial Litigation):例如錢債、合約糾紛等,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如有限公司、註冊社團等)的利益。所以,原則上,民事訴訟是由事主(當事人)起訴的。

有些事件,可以牽涉到民事和刑事兩方面,例如歐打。傷者可以報警,警方在調查後可以決定告發行兇者。然後,由檢察官進行訴訟,傳訊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審判。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被歐打的人是無法操控訴訟。在報警之後,事主在整件案的審判過程中的參與,便只限於做證人。

在另一方面,傷者所蒙受的損害,例如因傷而不能工作,這金錢上的損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痛楚,都可以用民事起訴,索取賠償。在民事訴訟中,事主較能操縱訴訟的步伐。如果被告願意作出合理的賠償,原告可以撤銷控訴。相反的,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權取消訴訟,而且,一旦被檢察官傳訊出庭作證,事主如果拒絕,可以被判藐視法庭罪。

由於刑事法是由國家主持訴訟,所以,事主無須聘用律師,訴訟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反之,民事法是由事主負責訴訟,所以原告必須付訴訟的所有費用。如果勝訴,可以由法庭裁判向被告索取賠償訴訟費。如果原告敗訴,則當然要賠償被告方面的法律費用了。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差異

1.刑事訴訟起訴之當事人為檢察官,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被害人自行向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2.民事訴訟則是原告向法院民事庭起訴。

3.刑事訴訟程序比民事訴訟程序多了偵查程序。

4.民事訴訟須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須繳納訴訟費用。

5.民事訴訟處罰為金錢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處罰則為繳納罰金及判處坐牢刑罰。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提起訴訟人 檢察官或被害人 被害人(原告)

偵查程序 有 無

訴訟費用 無 原告繳納

法律刑罰 繳納罰金及坐牢 金錢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乃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或將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因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民事損害賠償,其程序與民事訴訟相同,法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訴訟上和解,或是進行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如僅於刑事偵查期間之檢察官面前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在刑事庭法官前談和解數額,並記載於偵查或訊問筆錄中,而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無法如民事庭之訴訟上和解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被害人應要求加害人當庭付清和解數額,或私下簽立和解書,始得尋途求償。

問: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具行為能力,若是告訴案件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首先先釐清「公訴」、「自訴」、「告訴」三者之間有何關係。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

自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犯罪之意思,稱為告訴。

在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向法院起訴;在自訴,犯罪被害人為自訴人,也是原告,不透過「檢察官」,逕向法院起訴;在告訴,只是偵查之緒端,僅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程序,進而檢察官以原告之地位,向法院起訴,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

刑訴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可見輔佐人是在輔佐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為當事人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法律特別規定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人,而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檢察官必然是可以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之人,無須輔佐人,而自訴人、被告則有可能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所以特別規定輔佐人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而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僅屬證人之地位,因此,告訴人並無需輔佐人為其完全之陳述意見。

問:若是請律師寫訴狀,但是未委任第一審辯護人時,這算是自訴嗎(遞狀告訴)?此種情形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請律師寫訴狀?寫「告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如有起訴,原告仍是檢察官,即公訴人,其程序為公訴程序。公訴程序,告訴人似無聲請輔佐人之必要。

請律師寫訴狀?寫「自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是自訴人,屬原告(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需要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如不能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自可聲請輔佐人。

問:又自訴程序審理中案件,無代理人是否可以?

答:自訴案件,目前刑事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如果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犯罪被害人逕行向法院提出自訴,法院會以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委任,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228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