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9日 星期日

【含笑食堂片尾曲】-趁我還會記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流對哆位去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含笑食堂片尾曲】-趁我還會記



作詞:荒山亮 作曲:荒山亮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流對哆位去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票券業務(一)

票券市場


票券金融業務與票券金融公司

(一)票券金融業務

所謂票券金融業務,係指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公司稱為票券金融公司。除了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票券金融業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亦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二者合稱票券商。所謂短期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法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1.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2.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3.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4.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5.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故票券金融公司及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營之項目包括票券與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

票券發行市場(簽證與承銷業務)

(一)主要的金融工具

票券市場主要的金融工具為: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說明如后:

1.國庫券

國庫券(Treasury Bill,TB)由政府發行,到期期限小於一年的短期債務憑證,因為政府的倒帳風險極低,國庫券成為所有貨幣市場工具中最安全的一種。國庫券的發行要點如下:

(1)發行目的及期限: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的國庫券。

(2)發售方式:採標售方式,按得標利率貼現發售,到期時依照面額清償。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又稱為單一價格標或荷蘭標),競標者提出欲標購的金額及貼現利率,利率最低者最先得標,再依序滿足利率較高者,到額度售完為止,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貼現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付。

(3)發行條件:每期發行額度、面額、期限及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4)投標資格:參與投標機構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必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與投標。

(5)記名及轉讓規定:國庫券得以登記形式(無實體)或債票形式(有實體)發行。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國庫券轉讓出售。

2.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是銀行發行、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存款憑證,到期時償還面額與利息,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憑證轉讓出售。

依發行人身份,可轉讓定期存單分為「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前者由一般銀行發行,後者由中央銀行發行。

3.商業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據。銀行發行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一般公司發行的本票稱為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CP)。

商業本票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一類商業本票,簡稱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二類商業本票,簡稱CP2)。交易性商業本票是有實際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而產生的商業本票,故具有自償性,融資性商業本票是一般公司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的發行人,必須取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者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證。

4.承兌匯票

匯票是指發票人委託特定付款人於到期日支付受款人約定金額的票據,接受委託的付款人如果在匯票上「承兌」以保證如期支付,這張匯票便稱為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s,TA)與「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s,BA),前者是由一般公司擔任承兌人,後者是由銀行擔任承兌人。

(二)票券簽證

1.票券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必須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2.接受發行人之委託辦理簽證業務,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應確實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

3.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確保票券之有效性及真實性,並維護票券市場之交易安全及秩序。

4.票券得以債票形式(有實體)或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經票券商簽證。

5.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6.辦理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所稱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於成交單應記錄至「日、時、分」,並得為列印成交單之時間。成交單以外之單據應至少記錄至「日」,如涉及成交單之開具,應於實際議定交易日印製。

(三)票券承銷

1.票券承銷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之行為。

2.包銷:發行公司所發行票券,票券商承諾全數包銷買入,並於承銷當日給付價款,為目前主要之承銷方式。

3.代銷:票券商以中介身分接受發行人委託承銷,能否售罄並不負責,承銷期間未售出票券退回發行人。

4.承銷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面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10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台幣1億元。

5.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金額。但承銷之商業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6.承銷利率超逾授權權限之交易,應經適當層級主管核准,其中對於偏離市場行情之交易,應另簽註承作原因,並經高階主管核准。

7.對於發生財務困難或信用貶落等風險較高之發行公司,應依據發行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程度覈實訂定承銷該筆商業本票之發行利率及承銷價格,確實反映揭露該筆票券之品質及風險。

(四)票券發行價格及成本

1.發行價格

票券發行價格係以票券之到期值折現,而折現之方法分為實際利率法和貼現法,一般而言,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發行價格,而商業本票和承兌匯票以貼現法計算發行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利率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1+發行利率×發行天數/365)

貼現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發行天數/365

◎未附載利率之票券到期值=面值

【例題一】

面額100萬元的國庫券,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發行價格=1,000,000÷(1+3%×90/365)=992,657

【例題二】

面額100萬元的商業本票,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貼現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貼現利息=1,000,000×3%×90/365=7,397

發行價格=1,000,000-7,397=992,603

實務上先計算出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並於本票上記載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以利轉讓時之利息所得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每萬元單價=(1-3%×90/365)×10,000=9,926.03(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100萬元之發行價格=9,926.03×100=992,603

2.發行成本

票券的發行除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因為政府或銀行發行,不需經票券商保證、簽證及承銷,其餘之票券必須經過保證(或承兌)、簽證及承銷三個程序,成本包括利息、保證費(或承兌費)、簽證費、承銷費和結算交割服務費等各項費用,利息與各項費用按實際發行天期計價,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例題三】

甲公司於某年1月5日發行90天期商業本票壹仟萬元,假設發行利率為5%,保證費率為1%,承銷費率為0.25%,簽證費率為0.03%,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為0.038%,則各項發行成本為:

每萬元單價=(1-5%×90/365)×10,000=9,876.71(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10,000,000-1,000×9,876.71(每萬元單價)=123,290元

保證費=10,000,000×1%×90/365=24,657元 (元以下全捨)

承銷費=10,000,000×0.25%×90/365=6,164 元(元以下全捨)

簽證費=10,000,000×0.03%×90/365=739 元(元以下全捨)

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10,000,000×0.038%×90/365=865元(元以下全捨)

合計:155,715元

實發行實得金額=10,000,000-155,715=9,844,285元

票券業務(二)



票券次級市場(經紀及自營業務)

票券次級市場又稱為流通市場,是指票券發行後,賣給投資人或向投資人再買進的交易市場。票券次級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包括公民營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其他法人及自然人。各參與者的交易金額,以民營企業位居首位,其次依序是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公營企業、自然人。

(一)票券經紀

1.票券經紀業務係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以行紀或居間買賣短期票券之行為。

2.為維持票券市場交易秩序,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經紀或買賣業務,應確認該短期票券發行人或保證人業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並提供交易對象查詢評等結果。

3.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對於顧客之財務、業務或交易有關資料,應確實保守秘密。

(二)票券自營

1.票券自營業務係以交易商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與客戶從事買賣短期票券,並自負盈虧之行為。

2.買賣方式:包括附條件交易及買賣斷交易。附條件交易應以書面約定,又可分為附買回交易(RP)及附賣回交易(RS):

(1)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Agreements,簡稱RP或Repo)係票券商於賣出短期票券時,與客戶約定於未來某特定日期,票券商依約定價格買回原短期票券,即票券商於承作附買回交易時,從客戶端取得資金,俟約定日到期後將客戶資金及利息給付予客戶,故附買回交易成為票券商重要之資金來源,亦為票券商之負債操作。

(2)附賣回交易(Re-Sale Agreements,簡稱RS)係票券商買進票券時,與客戶約定於未來某特定日期,票券商依約定價格賣回原短期票券,故附賣回交易為票券商資金運用方式,可運用閒置資金獲取利息收益。

3.買賣及持有特定關係人所發行之短期票券應確實符合下列規範:

(1)該筆買賣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交易對象。

(2)該筆票券應經由達到一定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

(3)該筆票券未經金融機構保證或承兌者,其發行人應經由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twBBB-)。

(4)持有上述特定關係人所發行之短期票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票券商淨值15%;但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及金融債券不在此限。

4.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應以新台幣10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10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

5.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揭露買賣價格,於每日營業前,依不同天期別或發行期別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露,遇利率波動幅度較大時,應予隨時調整。

6.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之自營業務,對買賣價格及額度已承諾者,應確實依該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

7.出售債票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於交易當日將債票交付買受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不得代為保管。

8.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日期。

9.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10.與初次往來客戶辦理票券業務往來交易,應核對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確定為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親自辦理。但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辦,對於委託書及委託事項之真實,應為必要之查證。

11.對於發票人票信已受拒絕往來處分之商業本票,應嚴格控管列入庫存票券,不得將該筆票券賣予其他客戶流入次級市場。

12.不得利用人頭戶進行不實交易情事,或未詳實記載客戶名稱,致買賣成交單所記載客戶名稱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

13.交易員不得虛作交易,或交易對象利用人頭戶名義列帳登載不實、承作假交易、無實質交割買賣交易等情事。

14.與首次交易客戶完成確認後,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應注意報請高階主管處理,並瞭解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情形:

(1)發現並無該客戶存在。

(2)客戶否認與該票券商交易。

(3)郵寄之對帳單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4)有相當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之人頭戶。

(三)交易價格

買賣票券利益個人採分離課稅,免納入綜合所得合併申報,有利自然人理財規劃;若為法人則採合併申報,利息收益、扣繳稅款於次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合併及抵繳,目前扣繳稅率為10%,其交易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1.商業本票、國庫券、承兌匯票買賣斷

應收付金額=面額÷(1+成交利率×距到期天數÷365)–前手利息累計稅款

◎前手利息累計稅款=前手利息×10%

=(面額-發行價格)×交易日當天距發行日天數÷發行天數×10%

前手利息累計稅款以下簡稱前手稅款。

2.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買賣斷

應收付金額=(面額+票載利息)÷(1+成交利率×距到期天數÷365)–前手稅款

◎前手稅款=(票載利息×交易日當天距發行日天數÷發行天數)×10%

=前手利息×10%

3.附買回到期應收金額及附買回中途解約之價額計算方式

A.投資人約定以附買回方式到期應收價額

=RP承做金額×(1+承做利率×承做天數÷365)-RP承做金額×承做利率×承做天數÷365×10%

◎RP承做金額=票券發行價格+(到期值-票券發行價格)×交易日當天距發行日天數÷發行天數

B.投資人以約定附買回方式中途解約應收價額

=RP到期稅前金額÷(1+解約利率×解約日距約定到期日天數÷365)-利息扣繳稅款(逆算法)



=投資人期初承做金額×(1+解約利率×實際承做天數÷365)-利息扣繳稅款(正算法)

◎利息扣繳稅款=(解約稅前金額–RP承做金額)×扣繳稅率

4.票券買賣斷與附買回之計算實例:

(1)投資人買斷商業本票

A投資人於發行後2天,買斷一筆面額新台幣10,000,000元,發行價格為9,983,560發行天數60天之商業本票,成交利率1.5%,其成交金額、應付金額、到期兌償金額與扣繳稅後利益為何?

成交金額=10,000,000÷(1+1.5%×58/365)=9,976,221

前手利息=(10,000,000-9,983,560)×2/60=548(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手稅款(利息累計稅款)=548×10%=54(元以下全捨)

買斷票券應付金額=9,976,221-54=9,976,167

到期兌償金額=10,000,000-(10,000,000-9,983,560)×10%=9,998,356

扣繳稅後利益=9,998,356-9,976,167=22,189。

(2)投資人買斷可轉讓定期存單

B投資人購入面額新台幣10,000,000元之6個月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票面利率1.5%,假設該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距到期日尚有120天,收益率1.75%成交,其成交金額、應付金額、到期兌償金額與扣繳稅後利益為何?

定存單到期利息=10,000,000×1.5%×6÷12=75,000

成交金額=(10,000,000+75,000)÷(1+1.75%×120/365)=10,017,366

前手利息=75,000×245/365=50,342(元以下四捨五入)

前手稅款(利息累計稅款)=50,342×10%=5,034(元以下全捨)

買斷票券應付金額=10,017,366-5,034=10,012,332

到期兌償金額=10,075,000-75,000×10%=10,067,500

扣繳稅後利益=10,067,500-10,012,332=55,168。

(3)附買回交易

C投資人與票券公司承做面額10,000,000元之CP附買回交易,為期21天,假設RP承做利率為1.25%,配發票券之發行價格為9,983,560,己發行2日發行天數為60天,其承做金額、RP到期C投資人應收金額與扣繳稅後利益為何?

RP承做金額=9,983,560+(10,000,000-9,983,560)×2/60=9,984,108(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所得=9,984,108×1.25%×21/365=7,180(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扣繳稅款=7,180×10%=718(元以下全捨)

RP到期稅前金額=9,984,108+7,180=9,991,288

RP到期投資人應收金額=9,991,288-718=9,990,570

扣繳稅後利益=9,990,570-9,984,108=6,462。

(4)附買回交易提前解約

承前例,若C投資人臨時亟需資金週轉於到期前7日提前解約,經洽票券公司同意按1.5%提前買回(逆算法),則其中途解約C投資人應收金額(扣繳稅後)為何?

解約稅前金額=9,991,288÷(1+1.5%×7/365)=9,988,415(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所得=9,988,415-9,984,108=4,307

利息扣繳稅款=4,307×10%=430(元以下全捨)

解約投資人應收金額(扣繳稅後)=9,988,415-430=9,987,985。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在貨幣市場流通的商業本票,除了基於實質交易行為產生之交易性本票(CP1)外,另一種無實質交易行為基礎,純為協助工商企業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CP2),由於此類本票缺乏自償性,為提高該類票券之信用,增進其流通性,故須經金融機構之保證始得發行。上述票券除由銀行保證外亦可由票券金融公司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