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規範貸款程序 中國銀監會發佈新規定

【經濟日報╱記者雷盈/即時報導】2009.10.29 04:39 am
中國銀監會發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規範貸款程序、打擊違規操作行為。
今年上半年中國銀行貸款大幅成長,中國政府欲採取措施保證貸款質量。
華爾街日報報導,銀監會表示,新規定要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在簽訂的貸款協議中明確規定貸款用途。貸款人還應對借款人做調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
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 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贷款支付完成后,贷款人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三十八条 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贷款人的资产安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
(四)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一)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二)授意借款人虚构事实获得贷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
(四)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

財政部修正發布「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財政部表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自93年1月1日施行以來,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收取500元服務費,惟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該部經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並於98年10月29日發布生效,自該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各年度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  財政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本次收取服務費之標準調降,除反映相關成本外,希望能減輕債權人之負擔。

中央大學:10月CCI達60.56點創17個月新高

2009/10/27 10:30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9年10月27日電)中央大學今天公布,10月消費者信心指數 (CCI) 60.56點,較9月上升4.11點,創17個月來新高,景氣、就業機會、家庭經濟、股票投資、耐久財、物價等六項指標全部上升,但仍偏向悲觀。
受消費信心出現觸底反彈激勵,今年7月CCI曾回到去年7月信心水準達56.18點,不過受風災影響,8月CCI掉回53點,9月起逐步回溫,10月CCI總指數來到60.56點,回到去年6月信心水準,也是去年6月以來、17個月新高。
10月CCI調查中,六項指標全部上升,上升幅度最大指標為「未來半年國內經濟景氣」,10月為53.55點,較9月上升9.5點,是近17個月以來,這項指標首次高於50點。
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表示,「未來半年國內就業機會」指標為38.9點,較9月上升6.3點,是該指標近5年調查中上升幅度最大的一次。
10月CCI調查升幅第三的指標是「未來半年家庭經濟狀況」,10月調查為56.95點,較9月上升4.6點;「未來半年購買耐久性財貨時機」為84.5點,上升1.85點;「未來半年投資股票時機」為85.2點,較9月上升1.8點;「未來半年國內物價水準」為44.25點,上升0.6點。
10月CCI雖創17個月以來新高,不過中央大學表示,從絕對水準來看,10月CCI的六項指標全仍小於100,代表呈現「偏向悲觀」。CCI子指標分數在100至200之間屬於「偏向樂觀」,在0至100之間屬於「偏向悲觀」。
10月消費者信心指數調查由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辦,輔仁大學統計資訊系調查,調查時間為今年10月19日至22日,以電話訪問進行,隨機抽樣,共訪問2400位台灣地區20歲以上的民眾,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2個百分點。

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打點滴治H1N1 要命醫師送辦

2009-10-23 中國時報 陳俊雄、唐嘉邦、黃天如/綜合報導
 卅九歲張姓女子在三重「宏新101診所」就診時,流感快篩呈陽性,但主治醫師譚國榮涉嫌未及時開給克流感,只幫她打了四瓶點滴,導致張女病情惡化,不幸成為國內第廿六例致死病例。台北縣衛生局廿二日將譚國榮移送法辦,成為全球第一個因醫死新流感患者而吃上官司的醫生。
 部分醫師認為,譚國榮在第一時間為張女連打四瓶點滴,卻不給予轉診、治療,相當離譜,可能是為了貪取每瓶二、三百元至近千元的點滴費用。
 快篩呈現陽性 不給克流感、不轉診
 譚國榮聲稱,診所沒有克流感,但已充分給予醫囑,最後導致死亡純粹是張女「不顧病情繼續工作」、「自己不重視健康」所致。但台北縣衛生局醫管科調查發現實情並非如此。
 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表示,為方便類流感患者就醫,疾管局透過縣市衛生局,在全國設置三千多家備有快篩試劑及「克流感」的醫療院所;該局九月還從庫存釋出廿五萬人份克流感,至今只被領走二萬三千多人份,顯示市場應無缺貨問題。
 住在三重的卅九歲張姓女子本身並無慢性疾病,十月十一日發燒、咳嗽及全身痠痛等症狀,十三日曾至三重市宏新101診所就醫,當時譚國榮指篩檢為「A型流感」,但診所只為她連打四瓶點滴後,給予抗組織胺卻未給予克流感藥物。
 譚國榮連賺4瓶點滴費 39歲女枉死
 十四日,張女仍前往工作,十五日因持續發燒及呼吸急促前往北市中興醫院急診,十六日插管轉往加護病房照護,疾管局研判為新流感住院病例,廿日宣告不治。家屬對主治醫師譚國榮的診療過程相當不滿,向北縣衛生局申請醫療糾紛爭議調處。衛生局調查後,立刻於昨日下午將譚國榮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板橋地檢署偵辦。
 部分法界人士認為,新流感即使以克流感等藥物治療,還會有死亡之虞,醫師診療新流感患者卻連克流感都不投藥,不符合社會期待有效行動,應以刑責較重的不作為殺人罪嫌論處,而不是刑責較輕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北縣衛生局指出,譚國榮在快篩結果出爐後,既未在處方箋中開立克流感,以便張女前往其他藥局取藥,譚還基於合作藥局未備克流感,乾脆就不給張女克流感藥物治療,而以點滴、抗組織胺等藥物治療,對張女病情毫無幫助。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行路難!行路難!

馬克林(markyslin)
今天晚上民視台灣演義,介紹了孫立人將軍的故事,從電視上又看到了多年不見的孫天平,記得我和他是64年成功嶺大專集訓同一連的弟兄,在當時孫將軍還處於軟禁狀態,雖然軍中對孫同學還是會特別的看待,但其表現郤是不卑不亢,有一種特殊的風骨,記得他好像是讀輔仁,而我讀東吳,所以結訓後也就沒再連絡。
節目最後主持人講了:『人要成功必須有天時、地利、人和』,想想這世界還真奇怪,總是小人横行,好人難當,難到老天爺真的嫉妒英才!
記得離開福摩沙銀行二年後,有一天在台安醫院附近遇到伍顧問,只有閒聊幾句,他郤說出:『銀行總是無法留住好人』的感概。當時我百味雜陳,從心裏的深處一下就冒出:『這不正是你們在高位者,亂搞出來的嗎』?
在上位者,總是愛屬下阿諛奉承,迎合拍馬,粉飾太平;而對那些講實話做真事的人,由於所言逆耳,所做拂意,當然不會喜歡,甚至認為猶如芒刺在背,欲去之以為快,等到人被逼走了,才感概留不住好人,又有何用呢!
這種人在高處,就愛聞歌頌,不聽忠言的人性,自古以來比比皆是,難怪李白會有三首行路難的詩句,在第一首還有『多歧路,今安在?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挂雲帆濟滄海』的一絲豪情與希望;而第二首只能有『行路難,歸去來』的心灰與無奈;到了第三首更變為『且樂生前一杯酒,何須身後千載名』的徹底絕望!!

扁:我是「美軍政府在台代理人」

評析:有没有搞錯,什麼『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阿扁簡直就是痴人說夢!!
【聯合報╱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十日電】2009.10.11 06:31 am
根據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提供給媒體的一分訴狀,顯示前總統陳水扁日前並非如其委託人所說,要「控告」美國總統歐巴馬,而是「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台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美國軍事上訴法院,上周已用「缺乏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陳水扁案。但根據法院十日提供給台灣媒體的陳水扁訴狀內容,陳水扁是以「請願人(petitioner)的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提請願書,請求美國政府用「強制令」(writ of mandamus),提供他「特別救濟」(extraordinary relief)。

也就是說,陳水扁並非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控告」任何人,而是「請願」,請求美國法院提供協助。這分請願書中,看不到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看不到國防部長蓋茲的名號。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在請願書中將自己定位為對台灣仍具管轄權的美國軍政府在台「代理人」,雖曾擔任「前中華民國總統」,但他秘密得知了美國軍政府仍存在台灣,「也本於職責接受美國軍政府官員的命令,以維持在舊金山和約下的現狀,並捍衛台灣,抗拒敵人。」
因此,陳水扁在請願書中說,他是軍政府委託在台灣治理的「實質民政首長」(de facto civil administrator),在台期間皆奉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行事,「即使這些指示不符總統的決策」,他被台灣法院控訴的行為,則是發生在他擔任民政首長期間。
陳水扁在請願書中也宣布,他向法院及全世界公布,美國軍政府的確在台灣存在,他依美國軍法尋求救濟,美國軍方也應出面,保護他這位曾擔任過美國軍政府在台民政首長的權利,並干預台灣法院對他的無期徒刑判決。
陳水扁這位請願人,因此以一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台灣實質民政首長身分,向美國軍事上訴法院「請願」,要求法院下令:
一、飭令美國對台軍政府,承認陳水扁是其代理人。
二、承認陳水扁會遭判刑坐監,都是在他擔任美國軍政府實質行政長官期間的行為。
三、飭令美國軍政府,指示「現任台灣實質民政首長」,中止對陳水扁及與他有關的政治起訴,撤銷他的無期徒刑,並恢復他的人權及公民權利。
四、如有必要,法院應指派一位特別專員,並採取其他法院認為必要的救濟,以解決此案。

學佛講義(八) 四聖諦(三)

四聖諦--苦、集、滅、道
◎滅諦:指一切行人,經過修道後,所證得的涅槃。
涅槃:涅者不生,槃者不滅,不受生死。
又譯為泥洹,意為滅、滅度、解脫、安樂。
*四種涅槃:1.有餘涅槃→ 尚有色身餘報。(小乘聖者所證)2.無餘涅槃→ 發出三昧真火,灰身泯智。(小乘聖者所證)
*若人生百歲,不解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付法藏因綠傳》
3.無住涅槃→ 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菩薩所證。
六根清淨: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不被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塵所染污
4.性淨涅槃→ 自性無生、無滅,清淨無染,湛然如虛空。佛所徹證。
六祖大師:「何期自性,本自清淨;何期自性,本不生滅;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無動搖;何期自性,能生萬法。」
例如:釋迦牟尼佛開示老實念佛法門→ 心無取拾、僧愛、執著、分別。

◎道諦:一切行人,趣向涅槃時,所修的正法。
※先以善捨惡,後以捨攝善→ 雖是無念亦不妨礙修一切善法,修了善法亦不執著善法。
→ 略言八正道(廣言為三十七助道品)
*不起凡夫染污心,即是無上菩提道。《 華嚴經》

※四諦二重因果
四諦
苦諦(果)集諦(因)→世間因果,知苦斷集。(生死流轉門)
滅諦(果)道諦(因)→出世間因果,慕滅修道。(聖道還滅門)

學佛講義(七) 四聖諦(二)

四聖諦--苦、集、滅、道
◎集諦:集→ 招集、集聚。能招感、集起生死苦果。起惑造業者即是苦因。
「有此則有彼,無此則無彼;此生則彼生,此滅則彼滅」

使→驅役,使喚,要我們束就東,西就西;眾生被業障煩惱所使喚

十使
五利使:思想知見錯誤所生煩惱,來的快,去的也快,「勢如破竹」。
身見:眾生執身為我。
邊見:落入兩邊。(斷、常之見)
邪見:撥無因果。
見取見:非果計果。(以主觀判斷,且判斷錯誤)
戒禁取見:非因計因。
五鈍使:
習氣,來的慢,去的也慢。
貪、嗔、癡、慢、疑
斷集還要發願,轉煩惱成菩提,從念頭當中努力。《惟覺老和尚》
※ 佛法中的癡指:
不明白三世因果,不瞭解一切法皆是因綠和合所生,不知道人人本具佛性。

學佛講義(六) 四聖諦(一)

四聖諦--苦、集、滅、道
*諸佛常法:月可令熱,日可令冷,佛說四諦,不可令異。《佛遺教經》
*大小乘之根本小乘:羅漢、緣覺大乘:菩薩、佛
◎苦諦:
三苦1.苦苦(苦上加苦)2.樂苦(樂有壞苦)3.行苦(不苦不樂受)
八苦1.生苦 2.老苦 3.病苦 4.死苦 5.求不得苦 6.愛別離苦 7.怨憎會苦8.五陰熾盛苦
*五陰(蘊):色、受、想、行、識
*外事莊彩咸歸壞,內身衰變亦同然,唯有勝法不滅亡,諸有智人應善察。此老病死皆共嫌,形儀醜惡極可厭,少年容貌暫時住,不久咸悉見枯贏;假使壽命滿百年,終歸不免無常逼。老病死苦常隨逐,怛與眾生作無利。《佛說無常經》
*若受苦時,當自念言:我往昔無數劫中,棄本從末,流浪諸有,多起冤憎,違害無限。今雖無犯,是我宿殃,惡業果熟,非天非人所能見與,甘心甘受,都無冤訴。《達磨二入四行觀》

學佛講義(五) 十善

十善→ 生天的因
身三:不殺、不盜、不淫
口四:不兩舌→ 不說是非。
不惡口→ 不講粗惡話。不講咒詛的話
不妄言→ 不實際言論不說。
不綺語→ 不說令人想入非非的話。
意三:不貪、不嗔、不癡
*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順至道之法,孝名制止,亦名為戒。《梵網經》
*戒是清涼義,謂惡令身心熱惱,戒能安適,故曰清涼。又惡能招惡趣熱惱,戒招善趣,故日清涼。又戒是安眠義,謂持戒者得安隱眠,常得善夢。《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
※ 補充:
六凡(迷界)
三善道
天人
無色界天 (兼修禪定)
色界天 (兼修禪定)
欲界天 修十善
人 受持五戒
修羅 有福無德
(不墮惡道第一步→ 皈依三寶)
三惡道
畜生 貪心、癡想心太重 (血塗)
餓鬼 慳貪不布施,破壞戒律(刀塗)
地獄 犯五逆十惡 (火塗)
自欲界天以下仍有睡眠、男女、飲食之欲
1.地獄眾生乃造五逆十惡者墮地獄中。(火塗)
五逆: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
地獄有:八熱、八寒、邊地獄(孤獨地獄)。如:諸大地獄中以無問地獄(即阿鼻地獄)為最苦。
2.餓鬼眾生乃慳貪不布施破壞戒律者。(刀塗)
如:臭口、炬口、針咽、針毛、臭毛、大癭…等餓鬼。
3.畜牲道眾生乃貪心癡想心太重而墮落。(血塗)
4.在家居士可受的戒:三皈、五戒、八關齋戒、在家菩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