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告訴、告發、公訴、自訴

告訴、告發、公訴、自訴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訴訟

「告訴」是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控訴罪犯;「告發」則是由第三者向檢警舉發;「公訴」則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自訴」則是被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但要請律師。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告訴

「告訴」就是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然後再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關一關的審查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的存在,法院的程序叫作「審理程序」。當然,有的案子事證明確,被告沒有上訴的話,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可以定案,除非重大案件或有爭議的案件,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告訴乃論」就是要被害人有意思有追究時才會查辦,例如:毁謗、侮辱、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侵害等案件;「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如果知道,也應該查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有的案子,像是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案子,近幾年,女權高漲,已把此類的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

目前台灣有一種「以刑逼債」的現象,也就是跟對方要不到錢,就會用告刑事的方法迫使對方出面解決還債,主要的目的並不是要對方被抓進去關,而是要錢。這種案件一般通稱為「假性犯罪」的案件,通常檢察官遇到這稱「假性犯罪」的案件,會先用「發查」的方式,請「檢察事務官」、「警察」或「調查局」先作初步調查,或看有無和解可能,等到事證調查得差不多,而且尚未和解時,檢察官才會出面。檢察官大人一出面,很多也不是在調查是否有犯罪事實,常常也是先看雙方有沒有辦法和解,如果可以和解,雖然詐欺或背信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告訴人無法撤回的罪,檢察官仍然可以罪證不足等理由不予起訴,得以快速結案。

「告訴」要如何提起呢?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被告的戶籍地或住所地所在處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可以犯罪行為地為管轄法院。一般告訴的提起,是向管轄法院所屬的檢察署提起,檢察官可能會另外「發查」給警察或調查局。但是,如果與警察或調查局的關係不錯(例如:透過民意代表、律師或徵信社…^,向警察或調查局提起,或許也會直接被受理。

自訴

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查案,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自訴和告訴一樣,也要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等程序,只要被告不服想要上訴,而且符合上訴條件,就有可能走到最高法院。

「自訴」的案件審理方式與「公訴」的案件相同,主要的不同就是「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而「公訴」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而不是「告訴人」,白話一點,也就是說,「自訴」案要民眾自己出錢找律師幫忙打贏;而「公訴」的案件是國家出錢請檢察官幫忙打官司。很多案件是因為民眾提起告訴後,檢察官不肯提起公訴,只好自力救濟,改成自訴,以求案件可能繼續進行。很多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率較高。



【試題】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訴」與「告發」有何區別?試比較說明之。

【擬答】

告訴,指犯罪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而請求訴追犯罪之意思表示。

告發,指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以促使國家追訴犯罪之行為。

二者之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告訴之主體為告訴權人,即本法第232條至第235條規定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告發之主體則為告訴權人以外之人。(1.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2.義務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2.性質不同:

告訴與告發均為檢察官開始偵查之原因。(第228條第l項)

惟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為訴訟條件;而告發則非訴訟條件。

3.有無期間限制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第237條第1 項);告發則無期間之限制。

4.得否撤回不同: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第238條第l項);告發無撤回之問題。

5.有無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不同:

告訴有告訴不可分原則(第239條)之適用(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告發則無。

6.對檢察官所為處分得否救濟不同: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提起再議(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及聲請交付審判(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

告發人則無此權利。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惜命







 

惜命
詞:十方 曲:季海山 編曲:項仲為 製作人:曹俊鴻
演唱:曾心梅

手中這條線 命運應該安怎行
有時天黑黑 有時落大雨
有時紅花開嘎滿山路
點著心內燈火 來找光明前途
掌心以外的世界真正大
咱著好好繼續打拚 認真過生活

望你惜命無認命 離合悲歡是歲月的電影
心情的歌聲 有你來作陣聽 這風雨人生才有岸
望你惜命無認命 手中的畫並不是天注定
彩色的未來 用笑容歡喜寫 這眼前人生才會濶

手中這條線 條條故事一直搬
有時心頭驚 有時日頭赤
有時雲開 月娘閣置遐
嘸通乎手中線 變成目中的砂
掌心以外的世界真正大
咱著好好繼續打拚 認真過生活

手中這條線 命運應該跟咱行
望你惜命 無認命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民事法與刑事法的分別



訴訟可分為民事法(Civil)和刑事(Criminal)兩大類:(尚有行政訴訟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案件(Criminal Litigation):例如偷竊、謀殺等,雖然多數涉及個別的受害者,但是所構成的傷害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所以,原則上,刑事法是由國家執行起訴(亦可自訴)。

民事案件(Civial Litigation):例如錢債、合約糾紛等,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如有限公司、註冊社團等)的利益。所以,原則上,民事訴訟是由事主(當事人)起訴的。

有些事件,可以牽涉到民事和刑事兩方面,例如歐打。傷者可以報警,警方在調查後可以決定告發行兇者。然後,由檢察官進行訴訟,傳訊被告人到刑事法庭接受審判。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被歐打的人是無法操控訴訟。在報警之後,事主在整件案的審判過程中的參與,便只限於做證人。

在另一方面,傷者所蒙受的損害,例如因傷而不能工作,這金錢上的損失,以至身體和精神上的痛楚,都可以用民事起訴,索取賠償。在民事訴訟中,事主較能操縱訴訟的步伐。如果被告願意作出合理的賠償,原告可以撤銷控訴。相反的,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沒有權取消訴訟,而且,一旦被檢察官傳訊出庭作證,事主如果拒絕,可以被判藐視法庭罪。

由於刑事法是由國家主持訴訟,所以,事主無須聘用律師,訴訟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反之,民事法是由事主負責訴訟,所以原告必須付訴訟的所有費用。如果勝訴,可以由法庭裁判向被告索取賠償訴訟費。如果原告敗訴,則當然要賠償被告方面的法律費用了。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差異

1.刑事訴訟起訴之當事人為檢察官,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被害人自行向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2.民事訴訟則是原告向法院民事庭起訴。

3.刑事訴訟程序比民事訴訟程序多了偵查程序。

4.民事訴訟須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須繳納訴訟費用。

5.民事訴訟處罰為金錢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處罰則為繳納罰金及判處坐牢刑罰。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提起訴訟人 檢察官或被害人 被害人(原告)

偵查程序 有 無

訴訟費用 無 原告繳納

法律刑罰 繳納罰金及坐牢 金錢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乃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或將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因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民事損害賠償,其程序與民事訴訟相同,法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訴訟上和解,或是進行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如僅於刑事偵查期間之檢察官面前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在刑事庭法官前談和解數額,並記載於偵查或訊問筆錄中,而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無法如民事庭之訴訟上和解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被害人應要求加害人當庭付清和解數額,或私下簽立和解書,始得尋途求償。

問: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具行為能力,若是告訴案件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首先先釐清「公訴」、「自訴」、「告訴」三者之間有何關係。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公訴。

自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之刑事訴訟程序,稱為自訴。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請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追訴犯罪之意思,稱為告訴。

在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向法院起訴;在自訴,犯罪被害人為自訴人,也是原告,不透過「檢察官」,逕向法院起訴;在告訴,只是偵查之緒端,僅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程序,進而檢察官以原告之地位,向法院起訴,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

刑訴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可見輔佐人是在輔佐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為當事人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法律特別規定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人,而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者,檢察官必然是可以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之人,無須輔佐人,而自訴人、被告則有可能無法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所以特別規定輔佐人用來輔佐當事人(被告或自訴人)為訴訟行為或完全陳述意見。而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僅屬證人之地位,因此,告訴人並無需輔佐人為其完全之陳述意見。

問:若是請律師寫訴狀,但是未委任第一審辯護人時,這算是自訴嗎(遞狀告訴)?此種情形是否得聲請輔佐人?

答:請律師寫訴狀?寫「告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只是告訴人,屬證人之地位,如有起訴,原告仍是檢察官,即公訴人,其程序為公訴程序。公訴程序,告訴人似無聲請輔佐人之必要。

請律師寫訴狀?寫「自訴狀」?如是,則犯罪被害人此時是自訴人,屬原告(刑事訴訟程序中之當事人),需要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如不能為訴訟行為或完全之陳述意見,自可聲請輔佐人。

問:又自訴程序審理中案件,無代理人是否可以?

答:自訴案件,目前刑事訴訟法採「強制律師代理主義」,如果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犯罪被害人逕行向法院提出自訴,法院會以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委任,則會諭知「不受理判決」。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228Ⅰ)

2013年6月29日 星期六

含笑食堂--肉卷


摘自含笑食堂14集

2013年5月19日 星期日

【含笑食堂片尾曲】-趁我還會記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流對哆位去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含笑食堂片尾曲】-趁我還會記



作詞:荒山亮 作曲:荒山亮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怎樣叫我放抹記
初次的滋味
怎樣叫我放抹記
熟悉的氣味
我想要轉去 妳出現的彼一日
我想要轉去 趁我還會記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飛對哆位去

我要親像我不曾離開
我要抱妳緊緊不放開
我要請妳聽我說 我愛妳
人生若沒妳 我不知流對哆位去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票券業務(一)

票券市場


票券金融業務與票券金融公司

(一)票券金融業務

所謂票券金融業務,係指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為經營票券金融業務而設立之公司稱為票券金融公司。除了票券金融公司經營票券金融業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亦可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二者合稱票券商。所謂短期票券(以下簡稱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下列短期債務憑證:

1.國庫券。

2.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

3.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二)票券金融公司

票券金融法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1.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2.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

3.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4.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5.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6.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故票券金融公司及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營之項目包括票券與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等業務。

票券發行市場(簽證與承銷業務)

(一)主要的金融工具

票券市場主要的金融工具為: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說明如后:

1.國庫券

國庫券(Treasury Bill,TB)由政府發行,到期期限小於一年的短期債務憑證,因為政府的倒帳風險極低,國庫券成為所有貨幣市場工具中最安全的一種。國庫券的發行要點如下:

(1)發行目的及期限: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的國庫券。

(2)發售方式:採標售方式,按得標利率貼現發售,到期時依照面額清償。標售方式採單一利率標(又稱為單一價格標或荷蘭標),競標者提出欲標購的金額及貼現利率,利率最低者最先得標,再依序滿足利率較高者,到額度售完為止,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貼現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付。

(3)發行條件:每期發行額度、面額、期限及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4)投標資格:參與投標機構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中華郵政公司;自然人及其他法人必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參與投標。

(5)記名及轉讓規定:國庫券得以登記形式(無實體)或債票形式(有實體)發行。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國庫券轉讓出售。

2.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是銀行發行、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存款憑證,到期時償還面額與利息,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憑證轉讓出售。

依發行人身份,可轉讓定期存單分為「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前者由一般銀行發行,後者由中央銀行發行。

3.商業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據。銀行發行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一般公司發行的本票稱為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CP)。

商業本票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一類商業本票,簡稱CP1)與「融資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二類商業本票,簡稱CP2)。交易性商業本票是有實際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而產生的商業本票,故具有自償性,融資性商業本票是一般公司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商業本票。融資性商業本票的發行人,必須取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者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證。

4.承兌匯票

匯票是指發票人委託特定付款人於到期日支付受款人約定金額的票據,接受委託的付款人如果在匯票上「承兌」以保證如期支付,這張匯票便稱為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s,TA)與「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s,BA),前者是由一般公司擔任承兌人,後者是由銀行擔任承兌人。

(二)票券簽證

1.票券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必須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2.接受發行人之委託辦理簽證業務,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應確實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

3.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確保票券之有效性及真實性,並維護票券市場之交易安全及秩序。

4.票券得以債票形式(有實體)或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應經票券商簽證。

5.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國庫券。

(2)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3)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6.辦理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所稱詳實記錄交易之時間,於成交單應記錄至「日、時、分」,並得為列印成交單之時間。成交單以外之單據應至少記錄至「日」,如涉及成交單之開具,應於實際議定交易日印製。

(三)票券承銷

1.票券承銷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行之短期票券之行為。

2.包銷:發行公司所發行票券,票券商承諾全數包銷買入,並於承銷當日給付價款,為目前主要之承銷方式。

3.代銷:票券商以中介身分接受發行人委託承銷,能否售罄並不負責,承銷期間未售出票券退回發行人。

4.承銷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面額,以新台幣10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10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台幣1億元。

5.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金額。但承銷之商業本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6.承銷利率超逾授權權限之交易,應經適當層級主管核准,其中對於偏離市場行情之交易,應另簽註承作原因,並經高階主管核准。

7.對於發生財務困難或信用貶落等風險較高之發行公司,應依據發行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程度覈實訂定承銷該筆商業本票之發行利率及承銷價格,確實反映揭露該筆票券之品質及風險。

(四)票券發行價格及成本

1.發行價格

票券發行價格係以票券之到期值折現,而折現之方法分為實際利率法和貼現法,一般而言,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實際利率法計算發行價格,而商業本票和承兌匯票以貼現法計算發行價格,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利率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1+發行利率×發行天數/365)

貼現法

發行價格=到期值-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發行天數/365

◎未附載利率之票券到期值=面值

【例題一】

面額100萬元的國庫券,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發行價格=1,000,000÷(1+3%×90/365)=992,657

【例題二】

面額100萬元的商業本票,未附載利率,發行天數為90天,發行時之貼現利率為3%,則其發行價格為多少?

貼現利息=1,000,000×3%×90/365=7,397

發行價格=1,000,000-7,397=992,603

實務上先計算出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並於本票上記載每萬元之發行價格以利轉讓時之利息所得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每萬元單價=(1-3%×90/365)×10,000=9,926.03(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100萬元之發行價格=9,926.03×100=992,603

2.發行成本

票券的發行除國庫券和可轉讓定期存單,因為政府或銀行發行,不需經票券商保證、簽證及承銷,其餘之票券必須經過保證(或承兌)、簽證及承銷三個程序,成本包括利息、保證費(或承兌費)、簽證費、承銷費和結算交割服務費等各項費用,利息與各項費用按實際發行天期計價,計算方法舉例如下:

【例題三】

甲公司於某年1月5日發行90天期商業本票壹仟萬元,假設發行利率為5%,保證費率為1%,承銷費率為0.25%,簽證費率為0.03%,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為0.038%,則各項發行成本為:

每萬元單價=(1-5%×90/365)×10,000=9,876.71(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10,000,000-1,000×9,876.71(每萬元單價)=123,290元

保證費=10,000,000×1%×90/365=24,657元 (元以下全捨)

承銷費=10,000,000×0.25%×90/365=6,164 元(元以下全捨)

簽證費=10,000,000×0.03%×90/365=739 元(元以下全捨)

票券集保結算交割服務費=10,000,000×0.038%×90/365=865元(元以下全捨)

合計:155,715元

實發行實得金額=10,000,000-155,715=9,844,2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