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保險(海上及陸空保險)
貨物從甲地運送至乙地,在運輸過程中,難免會因各種不同的意外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為確保貨主權益,並減輕此類損失所造成的財務負擔,遂有貨物運送保險的需要。貨運保險因起源於海上貨運保險,故多稱為海上保險,簡稱水險。海上貨運保險都按照航程承保,採取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以一定航程為保險期間,如全部運程包括陸上運輸時,其陸上運輸亦承保在內。此外,空運貨物之保險原則上也由海運保險發展而來,故空運條款[CLAUSES (AIR)]就與由海上保險條款(A)相當。現行核准經營之貨運保險,主要為依運輸方式分為海運、空運、郵包、內陸運送及海陸聯運之貨物運送保險。
(一)貨運保險承保之事故
1.航運危險事故,如:擱淺、觸礁、沉沒、失蹤、墜落、爆炸、火災、海盜、船長船員惡意行為及罷工、戰爭危險等。
2.上述危險事故中,罷工、戰爭行為通常為除外不保之行為。2009年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包括條款(A)、條款(B)、條款(C),其中條款(A)採概括方式,凡承保之貨物於運輸途中,因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之毀損滅失,除不保條款外(條款第4、5、6、7條列舉之毀損滅失),均依照承保條件負賠償責任。在條款(B)、及條款(C)則仍有其他之不保範圍。另條款(Air)係空運條款,其保障等級如同條款(A)。
3.除一般之條款外,尚可附加兵險條款(War Clauses)及罷工險條款(Strikes Clau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