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大愛劇場小妹 片尾曲-同款的所在



 

同款的所在
詞:十方 曲:曹俊鴻 編曲:戴維雄 製作人:曹俊鴻
演唱:吳秀珠 合聲:張瀅之、巫雨白

一生 行過多少路程
你才會行到如今 這美麗的情景
往事宛然一疊疊相片 放惦心中 永遠袂紡見
天多大 地多大 放你飛出去才會知影
若思念 若孤單 請你免驚 越過頭 心有伴

請風寄去 祝福的愛 自同款的所在來
青春少年經過霜雪 才會慢慢來開花
善良實在 溫暖的愛 自同款的所在來
命運的栽培 歲月送的禮 一句感恩請體會

一生 經過多少路燈
你才會來到眼前 尚溫暖的家庭
親情宛如一張張批信 夠再遙遠 愛一定會寄予你
天多大 地多大 放你飛出去才會知影
若思念 若孤單 請你免驚 越過頭 心有伴

青春的風吹 紅塵世間飛 愛學習腳踏實地

大愛劇場小妹 片頭曲-小妹

 

小妹
詞/曲/編曲/製作人:吳嘉祥
演唱:高慧君

晨昏 星光 田梗 金黃 點點滴滴 溫暖我心房
雨露 朝陽 秋收 冬藏 久違的故鄉 是否別來無恙

老街 長巷 繁華 過往 歲歲年年 記憶滿行囊
故人 舊衣 地久 天長 願這一輩子 單純 善良

小妹 小妹 聽這溫柔聲音將我包圍
小妹 小妹 看那世間浮沉百轉千迴

小妹 小妹 讓我體會真心付出的喜悅
小妹 小妹 看見無所求的世界 最美

T大腦殘生的便宜無好貨

在產品訂價討論會上…
老總:「本公司新研發的發熱排汗衣,生產部門己經精算了成本為一件100元,我打算訂價為200元,如果是以VIP客戶可以打9折,每件180元。」
零售事業處長:「報告老總,我們公司的發熱排汗衣,在市面上競爭的產品不多,經過多年市調的經驗,消費者都有一種不好的習慣,就是『東西愈貴愈有人買』,東西如果賣得太便宜,人家會以為『便宜無好貨』!所以我建議每件特價500元,對VIP客戶也不打折。」

T大腦殘生的多做多錯、少做少錯

在公司的預算規劃討論會上
老總:「由於受到美國QE退場預期的影響,本公司金融投資發生大額損失,截至11月底止各事業處盈餘目標達情如下:投資事業處30%,批發事業處70%,零售事業處75%,環保事業處85%,公司今年的盈餘目標己經確定無法達成了!」
財務長:「為使明年的年度盈餘目標能順利達成,各事業處明年的盈餘目標一律以今年11月底實際數年化後加20%!」

2013年11月3日 星期日

T大腦殘生的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在人資單位與本單位的人員交流簡報會上

人資副總:「總經理在銷售檢討會上指示:鑑於營運支援部門之銷售管理人員多數未有業務經驗,無法瞭解業務人員的辛苦與努力,常常在賖售額度或出貨排程上不能配合營業部門的需求,而影響業務之推展,除了要求銷售管理人員必須學習業務推展技巧外,也要與業務人員相互輪調。」

人資經理:「本次輪調是要挑選具有發展潛力之員工,所特別請各位開會,人資部門會提供上年度考績甲等以上的名單,請各位主管就該名單,選出有學習能力、有發展潛力的人員,貴單位調出人數為單位人數之10%,共計5人。而營業管理部調出2人,風險管理部調出1人。」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1)


第一節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者,謂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目標,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

一、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民訴508、509)

1. 依督促程序請求保護之私權,限於「給付」之請求權。

2. 須請求之給付,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 須聲請人無對待給付之義務。

4. 支付命令之送達,須非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二、督促程序之管轄

1. 督促程序之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原則上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

2. 督促程序之管轄為專屬管轄,不容當事人合意變更。法院對支付命令之聲請,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移送管轄之規定。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方法

1. 聲請之程序遞狀時,應檢具借據(本票)影本等證物,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依民事訴訟法77-13條至77-27之規定(可參閱司法院公布之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繳納裁定費。

2. 聲請之效果(參看民訴訟518、519、521條)

聲請支付命令,經法院准許發給後,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本行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其效力;若其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本行得聲請確定後,以之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執行。聲請發支付命令,雖然有程序簡單,節省勞費,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優點,但因債務人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反使訴訟程序無法迅速確定,故對狡黠者,宜逕予起訴,反較簡捷。

3. 聲請之撤回

原則上法院均許任意撤回。故本行可在督促程序終結前,隨時撤回之。但如債務人提出異議後始得撤回者,則應視為撤回其訴之聲請,但不須得債務人之同意。遇部份債務人異議時,可考慮是否撤回聲請,俾另行對全體債務人起訴。

四、支付命令之送達

支付命令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法院會通知本行(民訴142),本行應行查報債務人之現住址,具狀向法院聲請更改送達處所。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訴515)。

五、支付命令之確定

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訴521)。本行應於該相當期間經過後,即具狀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俾一併瞭解是否已送達及債務人有無在法定期限內異議。



第二節 非訟程序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一)抵押權之意義及實行

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償之權(民法860),其實行方法依民法873條規定。

(二)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非訟事件之一種,以標的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由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72)。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對物之執行名義」,僅以擔保對象之特定財產為執行對象,如抵押物拍賣後不足清償其抵押債權,不足受償部分,既不得請求發給債權憑證,亦不得以該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

(三)拍賣抵押物之執行

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除部份法院規定須經送達確定始能聲請強制執行外,一般情形不待該裁定確定,即可聲請執行,縱債務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不停止執行。但法院因必要之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參看強執18)。

(四)抵押物設定負擔或有租賃關係時之處理方法

參看民法866條:不動產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如其抵押權因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而受影響者,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執行法院可逕行除去該第三人之權利而予執行。(院解字1446號,大法官會議釋字119及304號)。

1.抵押權設定前訂立租賃契約,抵押後換約之效力:

主張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於抵押權受影響時可聲請法院排除之。

2.出租在抵押權設定前,租期屆滿後變為不定期租賃之效力:依據最高法院67年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承租人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即抵押權人可主張排除之。

3.承租人之租賃關係被執行法院裁定除去後,若其係於查封前占有該房地者,依先前實務見解,法院即不能逕行解除其占有、點交房地予拍定人。惟司法院83.9.16廳民字第17269號函則認為執行法院仍應於拍定後點交,且部份法院並已採用司法院新見解。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保全執行程序(2)

第四節  擔保提存

一、提存擔保物

1.      假扣押及假處分裁定,通常均記載須債權人提供擔保後始得執行。故聲請執行前應先辦妥擔保提存(強執4Ⅱ)。

2.      提存物通常為現金或有價證券,如提供有價證券為擔保時,應於聲請狀內寫明有價證券之名稱、種類、期別等。

3.      向於公債保管單位借領公債(借:1862保管有價證券,貸:2862應付保管有價證券)以及交還公債當日(借:2862應付保管有價證券,貸:1862保管有價證券),各營業單位需自行列帳登錄會計帳。

4.      須變換擔保品時,應經法院裁定准許並確定後,再向提存所辦理變換手續。

5.      提存擔保物收據應併同提存書留存聯正本,由主管人員保管,影本留存催收卷宗。

6.      提存擔保物需設簿登記,內容應載明:

(1)提存擔保物借用日

(2)提存擔保物名稱

(3)提存日期、提存案號

(4)提存擔保物交還日

二、取回擔保提存物

()因訴訟案件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所提存之擔保物,應於提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如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儘速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倘有在還本取息日前仍有原因無法取回時應即聲請變換(提存18、民訴104Ⅰ、105Ⅰ)。

()取回手續:

1.取回之方法及應備文件

(1)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經提存擔保金後,如於假扣押執行前債務人已脫產或已清償債務,致未實行假扣押執行程序者,應聲請撤回執行,並請求該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俾憑請求取回擔保金。

應備文件: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假扣押執行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證明書(函)即未執行證明乙份。

(2)債務人同意返還擔保金:

假扣押執行(即查封)後,如債務人同意返還所提存之擔保金時,應向債務人徵提同意書,以便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及其確定證明;又假扣押案件之本案訴訟如和解時,應一併要求債務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載明和解筆錄中俾據以請求取回。

應備文件:債務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或法院和解筆錄

(3)支付命令確定或勝訴判決確定:

假扣押執行後;如債務人未能同意返還擔保金時,應即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如假扣押之全部債權金額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或支付命令確定者,可憑以請求取回擔保金。

應備文件:支付命令或判決書(判決筆錄)及確定證明書

註:倘僅就債權之一部份聲請假扣押時,借保人之住址應載明為住所地,並與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等取得執行名義之程序)住址同一,此乃證明『債務人係屬同一』;又「請求之事實理由」借保人總借款金額、現欠餘額、所提供之借款憑證影本等,內容應敘述一致,此乃證明『債權係屬同一』。以防日後聲請取回提存物時,提存所無法認定聲請假扣押之債權與執行名義之債權、債務人為同一。

(4)法院裁定准予取回:假扣押擔保金未能依上開三種方式取回者,如「訴訟已終結」、經「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取回」。

①訴訟案已終結:

a.本案訴訟程序已終結,但未獲得全部勝訴判決,或勝訴判決之金額低於假扣押金額者。或:

b.本案支付命令已確定,但支付命令金額低於假扣押金額者。

c.未起訴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但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確定者。

②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利:

a.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於二十日以上期間內行使權利。如存證信函無法送達時,並應檢具債務人戶籍謄本聲請法院裁定公示送達。

b.聲請法院催告債務人行使權力(民訴104Ⅰ③)

③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取回:

催告期間屆滿後債務人未主張行使權利者,得檢具相關證物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取回擔保金。

應備文件:准予取回擔保金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各乙份

2.取回之程序

假扣押案件經取得上開應備之文件後,即可套寫填製「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乙式兩份,檢附該應備文件及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假扣押裁定書影本、連同民事委任狀向法院提存所洽辦取回。

3.取回之期限:

提存法第十八條規定擔保提存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故請求返還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十年內為之,逾期提存物屬於國庫。(提存18Ⅱ)

三、擔保金之變換:

提存之擔保金,如需將現金更換為公債,或將已到期公債更換為未到期公債時,得具狀申請裁定准予變換擔保物,並於裁定確定後,依據該裁定分別套寫「提存書」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各兩份,並檢附該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委任書等向提存所及其指定代理公庫之銀行辦理變換提存物手續。(民訴105)

保全執行程序(1)

第一節  保全執行之意義

保全執行程序簡稱保全程序,分為假扣押及假處分兩種,乃以保全將來終局執行為目的之程序。蓋以債權人欲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索償,應有執行名義,惟取得執行名義往往曠日費時,此時債務人如已將其財產隱匿或處分,將使日後債權之實現歸於徒勞,為保障日後強制執行之請求,實有必要對所查得之借保人財產實施保全程序,以防止其脫產。惟如借保人之財產已設定抵押權予本行或其上已有高額抵押權之設定,縱使執行本行亦無獲償機會時,則無假扣押之實益。因此,聲請實施保全程序時,應作全面之考量。

一、假扣押

即債權人對於金錢上之請求,或雖不是金錢上之請求,但可易為金錢上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一種程序。

二、假處分

即債權人對於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強制執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變更訟爭物現狀,或就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以保持其暫時狀態之程序。例如某甲向本行借款已逾期,經查明其所提供不動產土地、建築物等擔保品正加蓋或拆除建築物中,本行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維持不動產現狀,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某甲繼續加蓋或拆除建築物之行為

假扣押、假處分之程序分為二階段,一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程序,一為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第二節  裁定程序

一、裁定程序應具狀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並提出債權憑據(如本票、借據等)影本乙份,以取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屬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執行名義)。

二、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實務上宜向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以爭取時效(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

三、債務人得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二項)。故聲請假扣押裁定時,應考量執行之對象及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而予適當之主張,以免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影響本行債權之受償。

 

第三節  執行程序

一、執行程序應向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之,如執行標的物為不動產時,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各乙份。開始執行時,應檢送委任狀及繳付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千分之八)並引導執行處人員前往標的物所在地進行查封。

二、假扣押

1.      若因擔保品市價跌落,無市場性或有租賃關係糾紛等,致實行抵押權或質權後,有不足抵償放款本息之虞者,於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同時,亦應對借保戶之其他財產辦理假扣押,藉資保全。

2.      執行假扣押之前一日,如發現聲請假扣押之標的,已有顯著變動不足受償而借保戶尚有可供執行之標的時,應聲請法院改期從速合併執行

3.      就空地執行假扣押時,應先瞭解其使用情形,確定其確實所在地,否則應洽請法院通知地政機關配合現場指界,另應於執行時備妥木牌,便於張貼封條樁釘於假扣押土地上。

4.      假扣押原則上應對借保戶於同一日內全部執行完畢,如未能於同一日內辦完時,應參照執行標的之價值,處分之難易等因素,酌定順序執行之。

5.      假扣押執行當日,催收人員應詳查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如執行標的物無出租或收取押租或其他足使擔保品價值減少之事實,亦應將詳情列入查封筆錄,對並無出租乙節更不可省略,如在場人主張有出租、出典或其他足使標的物價值減少之事實時,應即要求在場人提交有關證件核對,如未能當場提出證件,應請法院限令其於五日內提交備查,並載明於查封筆錄。

6.      標的物已有其他債權人假扣押時,應審慎評估有無實益,再聲請執行法院併案辦理。

7.      擬辦理假扣押之標的物,已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於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一日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8.      假扣押執行後,應即促使借保戶提出可行解決方案,並出具取回擔保金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如無結果應即對借保戶發支付命令,待其確定後據以取回擔保金。

三、假處分

1.      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前,必要時聲請法院假處分,藉以禁止擔保品出租、出典或與第三人合建房屋等足使其價值減少之行為

2.      如將來拍賣擔保品有不足受償之虞時,除聲請假處分外,應同時對借保戶其他財產辦理假扣押。

3.      假處分執行當日應注意事項,比照假扣押之執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