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2)

代位清償

一、利害關係人之代位清償:

    就債之履行由共同債務人之一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共同債務人係指連帶債務人。

()所謂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者可列舉如下:

1.物上保證人。2.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3.後順位抵押權人。4.保證人。5.擔保財產之共有人。6.擔保物之承租人。

此種代位清償,債權人不得拒絕(311),清償人於其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含從屬權利,如擔保物權等),並按其清償限度就債權人之權利,得以自己名義行使代位權。

二、非利害關係人任意清償:由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清償

    此種代償,該第三人並無代位權,惟經徵得債務人之同意者,對債務人得行使求償權。雖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仍得有效受領清償。但為免使該代償人因無代位權或不能行使求償權而蒙受損失,於此場合可改以債權讓與之方法處理。

 

債權讓與(出售債權)

債權讓與可分為二種情形:

一、將本行債權讓與第三人而以所得代抵還債務

    債權之轉讓無需徵得債務人之同意,惟應通知債務人,始對債務人生效,該債權如有抵押權擔保應一併轉讓。

    如有意受讓債權之第三人信用良好而一時未能籌足全部資金,可另以貸款方式融通資金而收回舊欠,如此則可將收回困難之債權,變為收回可靠之債權,不失為清理逾期放款值得應用之方法。

二、債務人申請將其所有對第三人之債權讓與本行,以抵償原債務時,如對該第三人之債權收回無把握者,在讓與契約書上應載明俟該第三債務人履行時,原債權始歸消滅之特別條款或以提供擔保方式處理。

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規定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除下列情形得予出售外,應以自行催理為原則:

()金融機構最近四季季底之平均逾期放(帳)款比率大於百分之三經自行催理,仍無法改善,並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案件。

()聯貸授信案件或與聯貸授信案件之借戶相同且需與聯貸案件併同處理之案件。

()境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授信案件

 

債務承擔

即由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將原有債務由有資力之第三人承擔,此可加強債務之確保。債務承擔之方式,以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可分為二種: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

    將原債務人責任免除,由承擔人代替原債務人,此種承擔通常不宜接受,但承擔人資力雄厚,而原債務人已無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薄弱者,可斟酌接受,且因徵得原債務人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同意,否則原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可主張免責。又承擔契約如係由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者,非經債權人(即本行)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二、併存的債務承擔:

    原債務人之責任仍予保留,由承擔人參與同一內容之債務共負連帶責任,此種承擔,對債權之確保較為有利,惟應訂定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

 

債務協商

一、銀行自行協商

借戶與銀行自行協商分期攤還。

二、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

95年公會協商於963月底已結束申請,已履約1()以上且尚未毀諾(即履約中),對於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提供「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

借戶若無法依約履行而毁諾者,可與最大債權銀行辦理毁諾後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其餘銀行應比照該協商條件(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調解)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即前置協商),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即前置調解)。前置協商(調解)是債務人提出申請後,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不折本為原則,協助債務人解決債務問題。

前置協商已履約1()以上且尚未毀諾(即履約中),對於還款有困難的債務人,提供「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若已毀諾但仍有還款能力及意願之債務人,可再次與最大債權銀行辦理毁諾後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其餘銀行應比照該協商條件(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更生與清算

消債條例的設計分為兩階段三部分,第一階段為前置協商(調解)程序,第二階段為更生或清算程序(俗稱破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申請前置協商(調解),該協商(調解)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主辦。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更生或清算由地方法院審理及裁定。

一、更生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立,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更生、申報債權、可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後,依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清理其債務。

二、清算

債務人若無固定收入,經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調解),協商不成立,可向法院聲請更生,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清算、申報債權、公告資產、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程度將受限制,且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其出境。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此外,債務人須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1)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有:抵銷、代位清償、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及分期攤還(債務協商)

 

抵銷

抵銷乃為收回放款債權之最有效、最確實之方法,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是以借款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本行得視實際情形,將該借款人或其保證人存於本行之各項存款(不論其在總行或分行,其為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均可),與借款人對本行所負債務互相抵銷,使雙方之債務發生與清償同一之結果。債務之抵銷,乃各種延滯貸款收回手段中,對於當事人雙方最為公平簡捷之方法,且確保債權效力之功用。茲將抵銷之要件,方法及效力從簡說明於下:

 

一、法定抵銷之要件:

(一)當事人須互負同種的債務,如一為金錢債務,一為米穀債務,即不得互相抵銷。

(二)雙方之債務須均屆至清償期

(三)須依債務性質及法律准許其抵銷。例如:禁止扣押之債及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依法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二、抵銷之方法:

(一)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屬單獨行為,無需對方之同意,雖以口頭或書面均可,但為日後立證方便,應以存證信函為之較妥,並應表明其將抵銷之債權、債務之明確數目。

(二)抵銷之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及期限,其意思表示附條件及期限者,依法為無效。

(三)法定抵銷方法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方能生效(民法第335條),並非雙方債權均得為抵銷狀態而發生抵銷之效果,而是須要對當事人之一方表示意思方能生效。同時意思表示需要到達對方方能生效,故需俟抵銷之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後,方可登帳扣抵。

 

三、抵銷之效力及應行注意事項:

(一)抵銷之意思,一經表示,就當事人雙方債務之相當額,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生消滅債務之效力。

(二)本行於主張抵銷時,尚須注意下列事項:

1.      本行擬就債務人之支票存款主張抵銷時,應先終止其支票存款往來契約,而後再就其存款餘額實行抵銷。(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及抵銷之意思表示,得以存證信函為之)。

2.      未屆清償期之借款人之存款,主張與其對本行之借款互為抵銷者,應於通知書內,表明本行以就該存款拋棄其期限利益之主旨

3.      貸款債權未屆清償期者,須依照約定書所訂期限利益喪失之約款,在通知書內聲明其清償期已經屆滿後,始可主張抵銷。

4.      票據債權與存款債務相抵銷者,除向票據債務人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外,原則上應為票據之交付或提示。是以本行以放款而生之債權,與借款人之存款相抵銷時,須主張「以消費貸款上之債權與存款抵銷」,不能「以票據債權(本票)與存款抵銷」,始可避免上述必須提示或交付票據之不便。

5.      借款人破產時,其在銀行之存款照理應包含在破產財團之內,非依據破產程序不得支付或處分。但因破產法第113條有特別規定;「破產債權人有破產宣告時,對於破產人負有債務者,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同,得不依破產程序而為抵銷。破產債權人之債權為附期限或附解除條件者,均得為抵銷。」故銀行尚可將破產人在本行存款免參加破產財團,而逕行抵銷清償其借款,但應向破產管理人為意思表示

6.      放款已經時效消滅,如在時效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之。

7.      依民法第340條規定;「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就此條文反面之解釋,如第三債務人(本行)於扣押前對其債權人(存戶)即受執行之債務人已取得債權者,即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例如借款人在本行有定期存款,而本行接到法院執行處之扣押該存款之命令時,如本行對該存款人有放款,即可主張抵銷。但放款之清償日期在扣押命令送達日後,為維護本行權益起見應依據借戶所立約定書,認為借戶喪失期限利益,然後再據以主張抵銷

8.      抵銷之對方債權,如有存摺、存單或有關契據應交還本行作廢。如對方債權係支票存款,因本行主張與其抵銷之前,必已與其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故亦應通知對方繳回剩餘空白支票。惟定期存單、活期存款存摺及有關契據,現行一般均係記名式且禁止轉讓之條款而非屬有價證券,故本行倘使無法收回存摺、存單及有關契據等,其抵銷仍有效。

9.      債務人所定之定期存款,如已設質於第三人時,銀行對該定期存款亦可主張抵銷。因此本行如須以他行庫之存單設質時,應取得他行庫之拋棄抵銷權同意書。銀行對該定期存款可主張抵銷之理由為依民法第902條「權利質權之設定,除本節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又同法第299條第二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故雖有反對意見以為違反誠信原則,但目前實務上仍認為得抵銷。

有關此問題之參考資料如下:

行政令函(要旨)

財政部75.5.14台財融第754261號函:

對於已設定權利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基於誠信原則,銀行於接受質權設定通知時,如不向質權人表示拋棄行使抵銷權,則宜於設定書之回條聯載明:「銀行得依法行使抵銷權」之意旨,俾質權人得事先了解。

 

財政部80.4.20台財融第800123046號函: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以定期存單作為履約保證,可否於質權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工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字樣,以保障主辦工程機關權益乙案,宜由各金融機構就業務層面自行斟酌辦理。

2013年10月11日 星期五

T大腦殘生的死道友,不死貧道


 
在本單位的搬遷協調會上

本單位總務張襄:「本單位所經管的檔案,約有3萬多件,共有五個檔案室,搬到新的辦公室只有二個檔案室,感謝公司的好意讓我們裝活動檔案櫃,但是由於檔案室的空間太小,且辦公室又無多餘的空間可以暫時堆放文件箱,是否可以讓我們分三日來搬檔案室?」

總公司總務大臣:「由於貴單位舊址於搬遷隔日,新的單位就要整理,所以無法分三日搬遷!」

總務張襄:「由於五個檔案室之檔案光是打包,就花了五天,是不是本單位可以在搬遷日前先行運送檔案?」

總公司總務大臣:「貴單位新辦公室,在搬遷日○月○日,裝潢工程才能完工,搬遷日前不得有任何物品之運送!本公司一向標榜-迅速、確實、效率,貴單位搬遷請務必迅速、效率,於搬遷日完成!」

T大高材生對馬克說:「總務大臣學長說得有道理,本公司一向標榜-迅速、確實、效率,所以本單位搬遷請務必迅速、效率,於搬遷日完成!」

馬克心中暗譙:「靠北!檔案又不你經管的,光1,300箱的檔案拆箱、上架至少要10個小時,新公室又只有原辦公室的一半大,到時候文件箱把整個辦公室都堆滿,看你不淹死才怪!只有你們這群T大腦殘生,才會有這種死死道友,不死貧道的想法!」

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T大腦殘生的緣木求魚



在公司的動員月會業務上

老總:「為達成本年的盈餘目標,所以本公司不許有任何的呆帳損失,自即刻起各事業處銷售產品時,除了徵取不動產設定足額的擔保外,一律不准賖銷!」

T大高材生對馬克說:「老總學長說得有道理,以後公司都是現金銷貨,不但不會有呆帳,還可省了應收票據或應收帳款的管理!」

馬克心中暗譙:「靠北!只有你們這群T大腦殘生,才會有這種緣木求魚的想法!我寧願有多一點的應收帳款,甚至有小部份的呆帳收不回來,也不要因為不能賒銷,而讓產品賣不出去!」

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T大腦殘生的殺雞取卵

T大腦殘生的殺雞取卵
在公司的業務檢討會上
老總:「由於受到美國QE退場的影響,本公司金融投資發生大額損失,為達成年初即定之盈餘目標,各事業處之盈餘目標一律調升20%!」
財務長:「為使年度盈餘目標能順利達成,自今日起必須撙節開支,各部門一律遇缺不補!」
馬克對T大高材生說:「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這就好像不多給雞吃飼料,卻要母雞每天多生一個蛋,真是比登天還難!」
T大高材生說:「我有一個辦法,乾脆把雞給殺了,殺雞取卵,一定有很多蛋的!」

馬克臉上浮出三條線,心中暗譙:「靠北!只有你們這群T大腦殘生,才會有這種想法!」

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整理舊物有感而發

馬克林
因為公司最近要搬家,把一些書本帶回家,所以只好將家中書櫃的舊書本、舊資料清理掉。整理資料時,再次看到以前在福摩莎銀行的資料,雖然已過十多年,但回首往事歷歷,宛如昨日,心中仍然有許多的感傷和噓唏!
十多年前,陳某不顧二弟及母親的反對,強行進入銀行,並展開一連串舖天蓋地的整肅,借由劉監察人之監察權,利用各種手段,先對營業單位有不良授信之經理人等,以未盡應盡之職責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為由,記過的記過,免職的免職。個人因不願充當打手,離開了稽核單位,但是卻也種下了日後被逼離職的遠因。
當年我主張只要懲處林、呂、徐、施四人即可,但陳某及劉監察人卻要擴大事端。不僅嚴懲林、呂、徐、施四人,並先拿營業部、松南分行協理開刀,再擴大至桃園、中壢、松山、嘉義等經理及中階幹部。表面上看來好像新人新氣象,有大破大立之勢,但骨子裏其實是趕盡殺絕,要將老臣統統趕走。
對營業單位經過一陣的懲處、逼離後,仍無法滿足其目的,接下來是總行單位,將人事、業務、資訊、稽核主管調非主管職,讓渠等有志無法可伸,有力無法可展,以達其逼退老臣之目標。

然而陳某喜新厭舊、短視猜疑之習如故,那些新任高階主管不久也遭勸退。公司就在這種人事更替頻頻,經驗無法傳承的情況下,經營每況愈下,而終遭日資所據,實在令人惋惜!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願天下老師,教師節快樂



當了24年的大專兼任講師,終於因為台灣的少子化,從今年起已經未在大學授課了,今天是928教師節,希望天下的老師,教師節快樂!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證券概述

證券概述                   
[摘自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林宜學著    金融研訓院出版]
證券就是有價證券的簡稱。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價格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有價證券按其所表彰財產權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三類: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及資本證券。
1.商品證券
商品證券是證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於取得這種商品的所有權,它是一種物權,其擁有者對該證券上所載明的商品享有合法權利。提貨單、購物券、倉單、運貨單等就屬於商品證券。通常,特定的證券對應特定的商品,商品證券持有者可憑它在一定時間內換取特定的商品,一旦換取後,該證券也就不再流通。
2.貨幣證券
貨幣證券,指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是商業信用工具。貨幣證券在範圍和功能上與商業票據基本相同,即貨幣證券的範圍主要包括本票、匯票和支票等;廣義的貨幣證券包括貨幣市場的信用工具,如: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商業本票、承兌匯票等,其功能主要是用於單位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算等經濟往來。現在各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其實質也是一種貨幣證券。
3.資本證券
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繫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有人有一定收入的請求權。資本證券具體來說,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產品如金融期貨、可轉換證券等。
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即指資本證券。我國證券交易法亦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所有權證券,Equity Security)和債權證券(Debt Security)
股權證券是代表持有人對發行人凈資產一定比例所有權的一種權利證券,實質上是一種所有權證書。股權證券沒有償還期限和到期日,除破產清算等情況,發行人不必償付;股權證券持有人有權參加分紅。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股票都屬於股權證券。
債務證券是代表發行人債務和持有人債權的一種權利證券,一般載明金額、具體償還期限、利率或購買時的折扣,發行人在債務證券到期後必須償還債務。廣義的債務證券包括:商業本票、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公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惟因商業本票、國庫券、可轉讓定存單在貨幣市場交易,故一般都指發行期間超過一年的、金融債券和公司債。